校内职工:
为了规范职工报账行为,根据最新国家财经政策,特作如下提示:
1、根据国税总局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必须需提供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财务部门也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学校教职员工向对方索取发票时,必须提供以下信息:
账户名:湖北科技学院
帐 号:4200 1696 0080 5900 8866
开户行:咸宁建行咸安区支行
行 号:1055 3606 6084
学校统一信用代码(税务登记证号):1242000075102293XR
学校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88号
2、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精神(鄂财函2017[141号]),收费类培训原则不准参加,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参加收费类培训,参训人员必须书面请示单位主要领导,经批准后方可参训(包括培训的必要性、培训费收费标准及总额、期间的其他费用标准及总额、经费来源);报销时,须提供培训通知、书面请示及对方提供发票。参训期间不得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或领取补助。
财务处
201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