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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税务发票及培训费报销的友情提示

    发布日期:2017-06-26    浏览次数:

    校内职工:

      为了规范职工报账行为,根据最新国家财经政策,特作如下提示:

      1、根据国税总局通知,自20177月1日起,购买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必须需提供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财务部门也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学校教职员工向对方索取发票时,必须提供以下信息:

      账户名:湖北科技学院
       号:4200 1696 0080 5900 8866
      开户行:咸宁建行咸安区支行
       号:1055 3606 6084

      学校统一信用代码(税务登记证号)1242000075102293XR

      学校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88

      2、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精神(鄂财函2017[141],收费类培训原则不准参加,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参加收费类培训,参训人员必须书面请示单位主要领导,经批准后方可参训(包括培训的必要性、培训费收费标准及总额、期间的其他费用标准及总额、经费来源);报销时,须提供培训通知、书面请示及对方提供发票。参训期间不得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或领取补助。

                              财务处

                             201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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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科技学院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