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   通知公告
  •   >   正文
  • 通知公告

    关于年终绩效工资发放的相关说明

    发布日期:2015-01-05    浏览次数:

    校内各部位:

    按学校工作安排,财务处配合人事处已做好2013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准备工作;现将有关发放事项说明如下:

    一、发放方式

    财务处已按人事处核定的各部门绩效工资总额,按预算项目已分配至各部门;各部门报账员可以通过收入申报系统进行明细录入(可以下载导入模板后批量导入),然后打印出申报审批单,待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核算中心发放。

    二、计税

    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学校是职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学校的法定责任。本次发放绩效工资的计税方式如下:

    此次发放的年终绩效工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及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计算,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即先将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上述《通知》规定: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1: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即3500元)的。

    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职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即3500元)的。

    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职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 3% 0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 10% 1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 20% 5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25% 10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30% 27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35% 55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元 45% 13505

    案例:

    1、某职工发年终奖金1万元,当月计税工资是3400元(计税工资小于3500元)时,应缴纳所得税计算如下:

    首先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10000-3500-3400)]/12=825元,小于1500元,由此确定税率是3%,速算扣除数是0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10000-3500-3400)】*3%-0=297

    如该职工当月计税工资是3600元(计税工资大于3500元)时,应缴纳所得税计算如下:

    首先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10000/12=833元,小于1500元,由此确定税率是3%,速算扣除数是0元)

    此时应缴个人所得税=10000*3%-0=300

    2、某职工发年终奖金2万元,当月计税工资是3400元(计税工资小于3500元)时,应缴纳所得税计算如下:

    首先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20000-3500-3400)]/12=1658元,介于1500元和4500元之间,由此确定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105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20000-3500-3400)】*10%-105=1885

    如该职工当月计税工资是3600元(计税工资大于3500元)时,应缴纳所得税计算如下:

    首先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20000/12=1666元,介于1500元和4500元之间,由此确定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105元)

    此时应缴个人所得税=20000*10%-105=1895

    注:我们因考虑报税的原因,本月计税工资为11月份税前工资。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已失效)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已失效)同时废止

    联系我们

    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88号
    邮编:437100 联系电话: 电话:0715-8151297
    联系QQ:    鄂ICP备05003339号

    湖北科技学院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