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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政策]《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12-17    浏览次数:

    鄂财行发[2014]3号

    第一条为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节约会议经费开支,进一步规范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党政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党政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 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省直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省直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六条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是指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委会、全省劳模表彰会。

    二类会议,是指省委全会、省委扩大会、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全会、省政协常委会、省纪委全会、省委省政府的全省性会议、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是指省直单位召开的工作会。

    四类会议,是指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会,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会议审批

    (一)一、二类会议应当报经省委或省政府审批。

    (二)三类会议应当报经省委或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

    (三)有会议计划和经费预算的四类会议应当报经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会议时间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和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二、三、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控制在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人数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省直单位的会议一般开到市(州)、直管市和林区,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经省委、省政府批准需开到县(市)的会议,参会人员控制在30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代表人数的10%。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会议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 会议形式

    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传达和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地点

    (一)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省直单位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的定点饭店召开,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二)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三)参会人员以在汉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汉外召开。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省直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

    300

    130

    70

    500

    二类

    260

    120

    50

    430

    三、四类

    200

    110

    40

    350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渠道

    一、二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年初部门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会议纪律

    (一)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二)省直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三)会议主办方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游览,不得宴请与会人员,不得发放纪念品及物品。

    (四)省直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五)省直单位召开的各类表彰会应以精神奖励为主,不得发放奖金或奖品。有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发放奖金或奖品的,其奖励数额和标准,须报经省委或省政府批准。

    (六)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七)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十六条 会议费报销

    省直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会议费支付方式

    省直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十八条 会议公示

    省直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按规定要求公开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制度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并抄送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对省直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二十条 管理责任

    (一)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1、会同省监察厅等部门制定或修订省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按规定对省直单位报送的会议计划进行审核会签;

    3、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4、对省直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二)省监察厅的主要职责是:

    1、配合省财政厅制定或修订省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2、配合省财政厅对省直单位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省直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2、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会议计划和三类、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3、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4、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直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 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报销会议费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直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湖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07]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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