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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

    发布日期:2015-01-05    浏览次数:

    一、 根据我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按照学校行政管理层次,建立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体系,实行逐级管理,下一级对上一级负责。

    三、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学校及各部门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必须与其他工作任务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状况关系到学校的发展大局,关系到每个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学校目标任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四、贯彻上级有关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精神,研究布署本校各项治安管理工作,总结交流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验。

    五、积极参加校园所在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组织全校性的安全检查活动,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整改治安隐患。

    七、贯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工作安排,建立健全本部门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将法制教育、治安防范、帮教工作、治安纠纷调解等具体工作落实到责任人。

    八、认真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常规性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发现的治安隐患要在能力范围内及时整改,并报学校保卫处。

    九、发生案件(含治安案件、民事纠纷案件)必须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保卫部门查破案件。发生案件时,应当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积极主动地提供线索。

    十、严格按照《产学研管理处校园治安管理办法》做好各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好各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文字记录。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财务处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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