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预算单位实有资金收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直预算单位实有资金的管理,防范支付风险,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7〕51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预算单位实有资金管理遵循“四个不变”的原则,即资金性质不变、使用范围不变、支配权限不变、会计核算职责不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四条 实有资金是指省直预算单位存放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类实存资金的总称。
第五条 省直预算单位实有资金统一纳入省直收入核算系统和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
第六条 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要求,分期、分批将所有省直预算单位和实有资金纳入改革范围。
第二章 账户的设置和使用
第七条 省直预算单位只能在省直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机构中保留一个实有资金账户,各类实有资金实行分账核算。开设在非省直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机构的实有资金账户,应按规定程序向省财政厅提出账户变更申请,改为在省直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机构开设。
第八条 省直预算单位将确认后的实有资金账户报省财政厅审核,作为实有资金授权支付账户。
第九条 省直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支付结算凭证统一使用现行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第十条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实有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可办理转账、取现等结算业务。
第三章 收入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省直预算单位历年结余的资金,代理银行根据银行对账单的实际余额,通过收入核算系统录入实有资金期初收入,发送至省直预算单位。
对于省直预算单位实有资金的实时收入,代理银行通过收入核算系统录入相关收入信息(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付款行、金额、摘要等),发送至省直预算单位。
第十二条 省直预算单位接收代理银行发送的收入信息,选择资金性质和收入科目,经审核后,发送至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将收到的省直预算单位收入信息,作为生成实有资金收入指标的依据。
第十四条 若出现系统网络故障,省直预算单位急需用款的,代理银行将省直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收入记账凭证送达或传真至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加挂省直预算单位实有资金收入指标。
第四章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十五条 省直预算单位实有资金支付采取授权支付的方式。
第十六条 根据代理银行和省直预算单位双方确认的实有资金指标(收入)信息,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自动接收实有资金指标(收入)信息,直接生成实有资金授权支付用款额度,下达至省直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
第十七条 省直预算单位在授权支付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自行打印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对应的代理银行网点,办理转账或取现业务。
第十八条 代理银行在财政授权的支付额度内,比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支付操作办法,为省直预算单位办理实有资金授权支付业务。
第十九条 因省直预算单位将收款人、收款账号等凭证要素录入错误造成退票的,代理银行比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退款操作办法,在收到退票后于一个工作日内将退款通知书发送至省直预算单位,恢复其实有资金授权支付额度。
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完成支付后,将授权支付凭证第二联退省直预算单位作为记账凭证,并将支付信息自动反馈给省直预算单位完成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代理银行受理省直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支付业务按规定收取的汇划手续费,直接从实有资金账户中扣划,同时在收入核算系统内调减其实有资金收入指标。
第二十二条 代理银行定期向省直预算单位提供银行对账单,以便省直预算单位按规定及时对账。具体对账程序按照《省直国库集中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办法》(鄂财库发〔200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直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收入和支出情况纳入国库动态监控系统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直预算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收入的来源、项目和金额如实确认,避免多收、少收、误收等情况的发生。若发现实际指标余额与实际账户余额存在误差的,应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第二十五条 省直预算单位应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凭证、印鉴、密码等重要物件和信息要加强监管,实行岗位分设、印鉴分开,并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保证财务单据无遗漏、财务人员无差错、财务管理无漏洞。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将依法依规对省直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管理进行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省直预算单位实有资金收付业务过程中,应对收入记账进行严格审核,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为省直预算单位办理支付,并严格执行退票和手续费扣划处理办法,保证省直预算单位用款安全与及时。
第二十八条 各代理银行管辖行应加强对办理实有资金收付业务支行和网点的指导与监督,并将此业务纳入年终考核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直一级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基层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监督与管理,做好本系统内预算单位上线运行的配合工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