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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政策]《湖北省省直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5-06-04    浏览次数:

    鄂财绩发〔2015〕10号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

    省直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直各预算单位:

    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及财政部印发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财预〔2015〕25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我们对《湖北省省直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鄂财绩发〔2013〕23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省直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湖北省财政厅

    2015年5月18日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5年5月18日印发

    附件

    湖北省省直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

    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省直各预算单位:

    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及财政部印发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财预﹝2015﹞25号)文件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促进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考核的对象是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的一级预算单位。

    二、本办法的考核内容是省直部门(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按照《省直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执行。

    三、考核工作实行年终考核制,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一)自我考核。年终,省直各预算单位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报送本部门(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报告并对照《省直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打分,附上自评说明材料,于次年1月30日前报财政厅。

    说明材料主要包括:对评分表中每项自评得分的说明及佐证材料;有关数字口径的解释和说明;其他需要补充或说明的内容等。

    省直各预算单位对自我考核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数据信息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财政厅考核。省财政厅组织对省直各预算单位上报的数据信息、说明材料、自评打分依据等进行审核,必要时对相关数据及工作情况进行核实调查,综合形成评定分数,确定考核结果。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考核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

    四、加强对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省财政厅将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加强考核结果应用。考核结果将换算作为省直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共性指标绩效管理部分的成绩;

    (二)对考核名次靠前的省直预算单位,省财政厅将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给予适当奖励经费;

    (三)对连续两年考核名次落后的省直预算单位,省财政厅将对相关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处室负责人进行约谈。

    五、本办法从2015年起执行,原《湖北省省直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鄂财绩发﹝2013﹞23号)同时废止。

    附:省直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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